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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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782號債權人 張金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胤辰 即中天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中天工程行、 汪重洋 、 柯文璿 等三人或中天工程行一人?如為等三人,請提出對汪重洋、柯文璿請求之依據為何?如為中天工程行一人,請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