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潛
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
原告乙○○被告戊○○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一一一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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