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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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易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高雄甲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法官張意聰
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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