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 莊子霆戴金木 繼承人
戴詠欣 即戴金木繼承人
戴家豪 即戴金木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凌美蘭戴健宗戴雅惠戴雅玲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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