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 何奇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福來 、 駱清富 、 駱俊宏 、 吳令玫 、 林振生 、達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5萬5,42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