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丁子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金錢事件,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