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33號聲請人 黃秀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朝淵 (即 黃崇聖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原受託人黃崇聖、相對人楊朝淵(即黃崇聖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 黃崇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併請刪除聲請事項二後段之執行費用及聲請事項三)。
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本件相對人若有誤,併請更正。
四、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五、請更正為正確如附件所示之土地附表。
六、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楊朝淵(即黃崇聖之遺產管理人)及債務人黃崇偉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事實理由、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併請寄至其戶籍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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