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 楊宗源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
黃紀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山 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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