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七八號被告乙○○藏匿人犯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依法通緝被告乙○○到案並訊問後,認為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乙○○具保新臺幣二萬元,惟被告乙○○交保後,迭經本院傳拘不到,嗣合法送達通知具保人甲○○轉告仍未見被告乙○○到庭,足徵本件被告乙○○已經逃匿,爰依法沒入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郭書豪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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