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七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假釋期間尚有十月十日,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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