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院民國96年12月29日96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漏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補為裁定如
主文本院民國96年12月29日96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主文,在應執行拘役壹佰日之後,應補「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之內容,若對聲請範圍有漏未裁判之情形,則裁判之法院自得再行補為裁判,此為當然之理。聲請人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2罪刑均經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院96年12月29日96年度聲字第2676號裁定諭知所定應執行刑後,竟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有所疏漏,自應補行諭知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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