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二樓之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九0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列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1月間某日起至95.4.12止│95.4.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516│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第543號│96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實├──────┼──────────────┼──────────────┤│審│判決日期│96.3.22│96.3.2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第543號│96年度上訴第54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4.19│96.3.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5576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5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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