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勝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