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5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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