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台南市○區○○段第466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號(下稱系爭建物)屋頂上之鐵架及廣告物拆除,經查上開鐵架、廣告物占用系爭建物之面積,依台南市違章建築查報單記載為42平方公尺,參照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1,679,100元(共801.1平方公尺),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8,032元(1,679,100X42/801.1﹦88,031.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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