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玖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後淨重0.93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請,核與所檢送之卷證相符,堪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