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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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全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全聲字第2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丙○○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依本院九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九一二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定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返還之請求,經聲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711號准予假扣押後,固已提起訴訟(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惟債權人另為保全其因債務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912號准予假扣押,並聲請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330號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在案,此部分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家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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