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24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榮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謝榮一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謝榮一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謝榮一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謝榮一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筆誤,揆諸上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