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О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中簡上字第二六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