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0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0965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清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林清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