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乙○○被告 姜嘉緯 民國95兼法定代理甲○○人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姜嘉緯非原告與被告甲○○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乙○○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0年1月29日結婚,並94年6月6日協議離婚,離婚後即未同居在一起,原告於離婚後於00年0月00日產下被告姜嘉緯,惟被告姜嘉緯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故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此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姜嘉緯係並非原告自被告甲○○受胎所生之子乙節,經本院權函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對親子關係進行鑑定後,據函覆表示:「不能排除 王圳勇 與姜嘉緯的親子關係;累積親子關係係數為603259.42也就是說『王圳勇是姜嘉緯的親生父親』這一可能性與『任何中國男人偶然具有是姜嘉緯的親生父親所必須具備的基因半型』這一個可能性相比,大約是603259.42倍;親子關係概率為99.9998%。因此『王圳勇是姜嘉緯的親生父親』這一假設由此次測試號已實務上可以證實」等情,核與原告所陳情節相符,有該醫95年4月28日長庚院醫法字第376號函附親子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再被告姜嘉緯係00年0月00日出生,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原告於95年3月10日提起本件訴訟,自未逾越民法第1063第2項所規定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之限制。從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訴訟,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