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馨瑩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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