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勁強營造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崇右技術學院間因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