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第5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
7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4罪,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9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7年
3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13日以法矯字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1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4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為99年9月29日,亦有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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