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49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甲○○係自行到庭,年關將近,其之家人急切可望其能返家團圓,且97年11月10日以就證人詹竣傑、 史亞偉 、 劉學家 等人進行交互詰問,渠等所為證述實難認甲○○涉犯罪嫌疑重大,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情形,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