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偉
陳世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元泰
許元信 許元禮 許元正 李肇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3,526元【計算式:(39.35+35.11+13.64+37.73+1.38+0.65)×9,100=1,163,5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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