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柏宇有下列科刑紀錄:(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二)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3萬7,759元確定(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9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3案罪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年9月2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1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7月27日(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6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