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75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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