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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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07號
原 告 甲○○
兼送達代
丙○○
上列原告與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