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55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乙○○之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金水里3
鄰前水頭24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
1份在卷可稽。
三、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其
中第26條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合意管
轄之規定,據此,應由合意之台北或高雄地方法院或被告之
住所地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本院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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