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7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證書真偽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然依原告所提出證據及主張,其訴訟標的價
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訟標的價額。準此應徵第一審裁判
元後,尚應補繳16,335元。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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