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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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七五八○號),本院刑事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黃桂蓮 告訴被告甲○○毀損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居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