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上更㈠字第327號判處無期徒刑,嗣並經最高法院以85年度台覆字第1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84年9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5月2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5月21日法矯字第097001735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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