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第一村各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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