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原住新竹
現應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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