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關於「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債務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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