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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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而於九十年十二月八日確定。詎受刑人甲○○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復犯詐欺罪,經鈞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右開聲請,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其聲請自屬合法,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