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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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沛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市○○段○○○○○○○○號
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並以書狀陳明被告姓名等足資辨識之特徵,另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提出原告所在屏東市○○路○○號建物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