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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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李沛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市○○段○○○○○○○○號
  建物(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之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並以書狀陳明被告姓名等足資辨識之特徵,另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㈡、提出原告所在屏東市○○路○○號建物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 屏簡 字第 100 號裁定(109.02.21)[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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