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517號
原   告  呂華郎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 律師
被   告  陳銀保
       陳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佳地字第零一三八
四六號收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佳地字第零一三八四六號、第
零一三八四七號收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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