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926號
原   告  王威仁
訴訟代理人  王勇華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子耀
訴訟代理人  胡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
0條……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第2條……民法第
184條……民法第28條……被告之承辦人員疏未查明,
匯入至合作金庫帳號本應為17碼,竟誤將匯入之西甲郵局
帳號17碼誤載為16碼,造成西甲郵局回函其銀行均為1
7碼,因此造成無法查明,致使王威仁敗訴……被告應依民
法第28條負賠償之責」(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
司簡調字第78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下稱調卷〕第9頁
至第15頁)、「我們不明白被告是因為人事或機器而產生
錯誤(17碼誤印為16碼),但原告因此於另案受敗訴之判
決,所以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此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所受
損害是因為該案件(107年度南簡字第479號)所產生
勞力、時間、金錢的支出,另原告也因為該案件受到精神上
痛苦(原告與其配偶因此家庭不合並鬧到要離婚地步)」(
見本院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26號民事簡易訴訟程
序第一審卷宗〔下稱院卷〕第37頁至第38頁)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見調卷第9
頁)
二、被告則以:「原告……應得自行提出前開高雄郵局西甲支局
帳戶之匯出款項紀錄,或原告匯款所取得之匯款憑據……難
謂原告無法就其於另訴所主張之事實提出其他舉證……且…
…帳號17碼究竟為何,原告應先就此部分提出舉證說明…
…依原證2高雄郵局西甲支局函文影本所載『義務人(王威
仁)係於台北永吉郵局開立帳戶,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無法提供資料之原因,顯與……起訴狀所載……有別……
原告敗訴……係於調查其他證據及事實後,始為……判決…
…原告或訴外人 洪慧萍 與合庫銀行間均未成立任何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關係及財富管理業務關係,更遑論……帳戶為洪
慧萍所有而非原告……原告未就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之
合庫銀行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為何人予以特定……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並無理由」(見院卷第25頁至第30頁)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原告於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479號案件受敗訴判決。
四、兩造間爭執事項
原告得否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及遲
延利息?
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如原告未能先舉
證證明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真,自難認其請求符合法律
規定要件,應予駁回。
㈡原告就其主張雖提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為證(見調
卷第17頁至第31頁),惟此部分證據均未載明因帳戶號
碼錯誤致無法查明,本院自無從據以認定原告所主張前揭事
實為真。原告固另提出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
479號民事判決列印資料為證(見調卷第33頁至第51
頁),然該判決亦未記載因帳戶號碼錯誤致無法查明,當不
足以證明原告所述屬實。再觀該判決所載得心證理由,可知
該案承審法官係綜合全部事證(例如,訴外人洪慧萍稱:「
如果當初沒有分手的話,房子還會在我名下。」等語)而為
判斷,認為原告於該案所辯借名登記關係不可採,參以該判
決記載:「縱屬為真……僅能證明……確有多次……轉帳…
…給付系爭房地之房屋貸款」(見調卷第48頁),即使原
告得於該案證明有更多以轉帳方式給付房貸之紀錄,仍然未
必會因此獲得勝訴之判決,當難遽認原告所主張過失行為與
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
㈢原告未能先舉證證明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真,本院即難
認其請求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故其請求尚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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