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1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英煌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查,原告起訴之被告陳
英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
出生),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4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乃原告就上開無當事人能力之
被告起訴,屬訴訟要件之欠缺,且無從補正,自不生被告許
葉金精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亦無從命其繼承人承受訴
訟,應予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