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吳信雄
被   告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民國107年10月2
0日、票號AE0000000號、付款銀行陽信銀行台南分行、支票
面額新臺幣(下同)145,000元之支票一張(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命
被告如數給付票款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5,000元
,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則以:系爭支票雖為伊所簽發,但係伊借票予訴外
黃富村 ,黃富村持該支票向訴外人 邱裕翔 調錢,邱裕翔去
找金主借了145,000元,由邱裕翔、黃富村共同使用,支票
屆期後黃富村有準備好一半的錢,邱裕翔卻說錢不夠,支票
就跳票,邱裕翔後來有把錢還給金主,雇用原告拿這張支票
向伊討債,伊一毛錢都沒有用到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
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
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
得行使追索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
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
惡意者,不在此限;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2項
固均定有明文。惟此應以實際執票人始得主張,如僅為實際
執票人之代理人或占有輔助人,應以實際執票人之名義起訴
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尚不得自任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債務人
將票款給付予己。
(二)查本件被告抗辯原告非實際執票人,而係受訴外人邱裕翔僱
傭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據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
黃富村拿這張支票向邱裕翔調錢,伊跟邱裕翔一起去跟黃富
村拿這張支票,伊幫忙找朋友也就是金主借了145,000元,
後來支票跳票,邱裕翔到處想辦法籌錢並用自己之前工作所
得還錢給金主拿回這張票,但邱裕翔沒空,請伊幫忙向被告
要錢,伊如果有成功向被告拿回145,000元,這筆錢是要拿
給邱裕翔,不是給伊,伊拿錢給邱裕翔,只有在向金主借到
145,000元當天,在臺南市○○區○○○路轉交給邱裕翔這
次而已等語(南簡卷第49至50、76至81、85頁)。證人邱裕
翔則到庭結證稱:系爭支票為黃富村先前持以向伊調錢,原
告幫伊找到金主借錢,跳票後伊有趕快去找票主即被告解決
,被告說他是借票給黃富村不願處理,黃富村也避不見面,
伊只好自己用每月賺的錢陸續還給金主拿回這張票,伊拿這
張支票給原告是要討回一個公道,票主不可能沒有事情,不
可以隨便拿票借人家,但伊沒有要把這張支票所有權移轉給
原告的意思,原告如果能成功要到票款145,000元,必須要
拿給伊,伊雖然有欠原告十餘萬元工程款,但交付這張支票
時,雙方沒有協議說用這張支票作為之前欠款的擔保,伊也
沒有用這張票抵償債務的意思,但是伊現在覺得原告如果有
要到這筆錢,也可以從中自行扣除伊對原告的欠款等語(南
簡卷第81至86頁)。二者說法互核相符。推究邱裕翔與原告
間真意,渠二人間並非前後手之關係,原告僅係受邱裕翔委
託向被告起訴請求票款,原告並非實際執票人,屬代理人或
占有輔助人之身分,自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票據權利人之權
利請求被告將票款給付於己,而應以實際執票人邱裕翔之名
義,代理邱裕翔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原告以自己名義提
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予原告而非票據權利人本人邱裕
翔,自非適法,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非實際執票人即票據權利人本人,其未以
票據權利人本人邱裕翔之名義代理提起本訴,而以自己之名
義起訴請求被告將票款給付予己,尚非適法。從而,原告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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