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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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列當事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毀損債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經本院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確定在案,依規定應駁回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惟因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聲請移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