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恐嚇取財及妨害兵役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於民國86年9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92年4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94年8月24日因假釋之宣告經撤銷,再入監執行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所列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3之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褫奪公權部分,因同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褫奪公權期間1年,不予聲請減輕。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盜匪│恐嚇取財│妨害兵役│├───────┼────────┼────────┼────────┤│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八月│││││褫奪公權一年│├───────┼────────┼────────┼────────┤│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刑法第346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條第5項│├───────┼────────┼────────┼────────┤│犯罪日期│86年2月23日│86年3月5日│86年2月17日│├───┬───┼────────┼────────┼────────┤│偵│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案│年│86│86│86││年├───┼────────┼────────┼────────┤│號│字│偵│偵│偵││度├───┼────────┼────────┼────────┤││號│3425、3182│3425、3182│6992│├───┼───┼────────┼────────┼────────┤││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86│86│86│││案├─┼────────┼────────┼────────┤│後││字│訴│訴│訴│││號├─┼────────┼────────┼────────┤│事││號│405│405│983││├─┼─┼────────┼────────┼────────┤│實│判│年│86│86│86│││決├─┼────────┼────────┼────────┤│審│日│月│07│07│07│││期├─┼────────┼────────┼────────┤│││日│10│10│3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86│86│86││期│定├─┼────────┼────────┼────────┤││日│月│08│08│09│││期├─┼────────┼────────┼────────┤│││日│26│26│01│├───┴─┴─┼────────┼────────┼────────┤│合於中華民國九│為第三條所定之罪│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且宣告刑逾一年│款│款││條例│六月,不予減刑│││├───────┼────────┼────────┼────────┤│減刑刑期褫奪公│不得減刑│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權期間或罰金額│││褫奪公權一年不減│├───────┼────────┼────────┼────────┤│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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