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藍孝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藍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