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救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14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98年度中簡字
第209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
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年事漸長、工作難覓、生計已陷入困境,
無力預先支付對相對人所提上開返還占有物等訴訟之裁判費
,且聲請人就前述訴訟有明顯勝訴之望等為由,聲請訴訟救
助,惟其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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