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63號原告達觀鎮A3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達觀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原告達觀鎮萬象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壬○○原告達觀鎮A7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達觀鎮B6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辛○○原告達觀鎮B7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新店雅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九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4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請提出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計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總金額,如訴訟標的金額較起訴時擴張,並請補繳訴訟費用。
三、原告聲明應將附表二、附表三整理成如原附表一之形式,即請分別計算被告應給付各區分所有權人之金額若干。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