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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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6號上訴人 白世強 即元鈺企業社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富企業有限公司因98年度訴字第1326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