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57號
原   告  楊惠茵
被   告  宋存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一
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
就相同事實另提起訴狀,但援引不同法條,真意是另行起訴或本
件攻擊防禦方法之補充,有釐清必要),爰定於民國一一○年二
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民事法庭7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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