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育良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育良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6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